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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自7月1日起至7月31日,将对2020年度(即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进行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9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
按照规定,本年度的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上限不得超过20016元,下限不得低于太原市较低工资标准。2020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以第2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20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
此外,企业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较高不得超过12%,单位可在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同一缴存比例。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按原标准执行。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按照《太原市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事项的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规定》中的标准执行。